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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 合同的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21 13:45:04 字體: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經過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總結的學習,不知不覺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過每天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高自己的知識儲備,為考試加分!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合同的轉讓

1. 債權轉讓

(1)條件

債權讓與生效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基于特定身份訂立的,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效力:

①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②抵銷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 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意定的概括轉移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法定的概括移轉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分立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除外。

想要放棄的時候記得跟自己說“只要再堅持一下,再堅持一下,勝利就是屬于你的”!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通過《經濟法》知識點的學習,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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