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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征
1. 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成立時間 |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 |
成立形式 |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 【提示】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
2.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保險人免責條款提示說明義務
形式 | 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 |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 | |
舉證 |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
后果 |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
【司法解釋四】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2)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提示】有兩種以上解釋,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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