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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訴訟時效的概念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07 11:53:33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訴訟時效的概念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課程及上一年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總論中關于“訴訟時效的概念”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一章 總論
第四節(jié)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知識點預習——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間”即是訴訟時效期間。

我國訴訟時效有如下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1)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二、練習

判斷題

在民法規(guī)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xù)時間沒有限制。(  )

【正確答案】 對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訴訟時效。題目表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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