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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轉讓所得
財產(chǎn)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
【其他規(guī)定】
1.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chǎn)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chǎn);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chǎn)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chǎn)的處分權。無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財產(chǎn),這是無權處分行為與無權代理行為的根本區(qū)別。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而無權代理是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賣乙的物品給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義出賣的,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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