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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回遷戶“拆一補一”的安置房被定為“視同銷售”的價格如何確定?有哪些規(guī)定文件?

丟了玉兔的嫦娥| 提問時間:2022 11/24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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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尊敬的學員您好, 參考一下。 土地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是指回遷安置 房等銷售收入及拆遷補償款的確認,房地 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若提供安置房給回遷戶,安置 房視同銷售處理,土地返還款中明確約定 用于安置房建設的部分,實質(zhì)上是政府支 付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款,應當確認為銷 售收入,同時確認為拆遷補償費。實際操 作中,該部分返還款通常遠遠低于房屋的 市場銷售價格,因此在進行稅務處理時, 根據(jù)國稅函[2010]220號文的相關規(guī)定,應 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征收增值稅及土地增 值稅等,市場銷售價格也就是“視同銷 售”的價格。
2022 11/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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