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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回遷戶“拆一補一”的安置房被定為“視同銷售”的價格如何確定?有哪些規(guī)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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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是指回遷安置
房等銷售收入及拆遷補償款的確認,房地
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若提供安置房給回遷戶,安置
房視同銷售處理,土地返還款中明確約定
用于安置房建設的部分,實質(zhì)上是政府支
付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款,應當確認為銷
售收入,同時確認為拆遷補償費。實際操
作中,該部分返還款通常遠遠低于房屋的
市場銷售價格,因此在進行稅務處理時,
根據(jù)國稅函[2010]220號文的相關規(guī)定,應
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征收增值稅及土地增
值稅等,市場銷售價格也就是“視同銷
售”的價格。
2022 11/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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