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新收入準則確認收入時間和開具發(fā)票時間就沖突了,是不是?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確認時點的規(guī)定
新舊收入準則關于收入確認時點的最大區(qū)別,是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具體規(guī)定詳見新收入準則第四條、十三條、三十二條)。新收入準則將“控制權轉移”的判斷分為五個步驟: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分攤交易價格,五是確認收入。
企業(yè)在確認收入時,需先判斷該履約義務是某一時段內的履約義務還是某一時點的履約義務。
如果是某一時段內的履約義務,其收入確認時點的會計規(guī)定與舊準則中的建造合同類似,其稅會差異也與舊收入準則下的稅會差異變化不大。
如果是某一時點內的履約義務,則新舊收入準則對收入確認時點存在較大差異,并將帶來新的稅會差異。因此,以下重點分析某一時點的履約義務下,其會計收入確認時點與稅法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點的差異,以及納稅調整。
2022 06/08 10:53
閱讀 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