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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怎么理解?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4 07/2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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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yè)資格,稅務師,中級經濟師
您好,以下您理解一下 對于主合同因為違約等情形解除后,如果主債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那么保證人此時也要對該民事責任承擔違約責任,比如: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保證人應該對該違約金(民事責任)承擔責任。比如:2023年4月1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一份標的額為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與乙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范圍。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銀行于2023年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貸款500萬元,4月20日乙銀行發(fā)現(xiàn)甲公司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來使用銀行貸款,于是決定停止發(fā)放第二期貸款500萬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償還500萬元的首期貸款的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共計520萬元。在此情況下,借款合同已經解除了,但擔保人丙公司對債務人甲公司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520萬元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024 07/2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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