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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 請問上述說法如何理解?外購與自采有何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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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上述說法的意思是當納稅人將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成新的應稅產品銷售時,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可以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
外購指的是納稅人從外部(例如從市場或別的公司)采購來的應稅產品,與自采相比,外購應稅產品是無法得知原產地及原料組成、生產工藝等情況的,而自采則是納稅人自己從原料開始,自行研發(fā)制造出來的應稅產品,比外購更容易全面把控產品來源及生產等細節(jié)。拓展知識:納稅人在經營應稅產品時要嚴格遵守“變更了不得抵免”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納稅人做到入稅前的貨物及勞務的質量、數(shù)量及標準與出稅后的貨物及勞務的質量、數(shù)量及標準一致。
2023 02/04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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