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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計提專用收據可以代替發(fā)票嗎

84785003| 提問時間:2023 02/02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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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專用收據可以代替發(fā)票,但是要遵循下列規(guī)定: 1、專用收據必須由農村合作社準備,必須包含合作社名稱、地址、稅號等信息,簡單而清楚; 2、專用收據中應注明售貨者名稱、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總價等交易內容,以及交易的日期; 3、在非現金交易的情況下,收付款時必須開具收據,發(fā)票若屬必要,在專用收據中寫明發(fā)票號碼、開票日期; 4、開具的專用收據若存在瑕疵,如未附有當前有效的稅號,則不能作為發(fā)票出具; 5、未登記稅務登記的單位,發(fā)生的經濟活動均不得使用專用收據開具,只能開具臨時發(fā)票或正式發(fā)票。 比如在農村合作社進行現金交易時,消費者完成購買手續(xù)后,賣方應當開具專用收據,收據中應注明賣方名稱、買方名稱、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總價等信息,及交易的日期,以及消費者的身份證號碼等。再如,消費者使用銀行卡完成對農村合作社的購買,賣方應當除了開具專用收據外,還應提供發(fā)票,在專用收據上也必須注明發(fā)票號碼、開票日期等信息。
2023 02/0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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