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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有些破損的東西,客戶要求賠償,給我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說破損的東西相當于賣給我們了,這樣可以嗎?

84784990| 提問時間:2023 01/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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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根據發(fā)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增值稅發(fā)票的開具,應當取得交易的實際情況,發(fā)票內容不得歪曲實際情況,不得泄露他人經濟信息。由于您這種情況,運輸過程中出現了破損,而且客戶要求賠償,但沒有真正售出這種破損的東西,因此不能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此外,增值稅發(fā)票是由經營稅務登記的注冊納稅人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開具的收購和銷售交易過程中的收入、支出和核算所需的憑證,而不是運輸過程中的補償憑證。因此,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不適用于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破損補償。
2023 01/23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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