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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何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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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財預[2006]557號)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職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12%。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不超過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12%部分,不計入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12%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12%部分,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直接從“應付工資”中扣除;超過12%部分,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不得在“應付工資”中扣除。
2017 06/21 18:06
齊惠老師
2017 06/2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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