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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與吳銳公司簽訂不可撤銷的設備銷售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星海公司應在2017年8月10日前為吳銳公司分別生產A、B兩臺生產設 備。合同交易對價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2800萬 元。星海公司對外單獨銷售 A、B設備的不含稅售價分別為1 800萬元和1 200萬元。根據合同,吳銳公司應在合同開始日后一周內預付600萬元的設備款,在A設備交付后付款1500萬元,之后的款項在B設備交付后3個月內付款。 2017年4月6日,吳銳公司預付300萬元的設備款; 2017年6月20日, 星海公司向昊銳公司交付A設備,并于6月22日收到1500萬元款 8月1日,星海公司向吳銳公司交付B設備,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8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476萬元。 要求:判斷星海公司應如何確認A和B設備的銷售收入,編制星海公司自2017年4月6日至銷售完成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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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按單獨售價分攤合同價格確認收入,A的收入2800*800/(800+1200)=1120,B的收入2800*1200/(800+1200)=1680
2017.4.6借:銀行存款300 貸:預收賬款300
2017.6.20 借:銀行存款15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120? 預收賬款380
2017.8.1 借:銀行存款(2800+476)-300-1500=1476? 預收賬款300+380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68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76
2021 11/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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