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9年銷售了5 000張儲值卡,面值200,總額1 000 000。根據(jù)經(jīng)驗,預期將有儲值卡面值金額5%(即50 000元)的部分不會被消費。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戶消費的金額為400 000。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客戶用卡消費時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1)銷售儲值卡:借:庫存現(xiàn)金 1 000 000 貸:合同負債 884 956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5 044 (2)確認收入,同時將對應的待轉銷項稅額確認為銷項稅額:借:合同負債 372 613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46 018[400000÷(1+13%)x13%]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72 613(400 000+50 000×400 000÷950 000)÷(1+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 018。 這里的銷項稅是按實際消費的40萬來計算的。預計不會消費的5萬所對應的銷項稅是要作為稅會差異,在最后確定絕對不會被消費時,再將待轉銷項稅額轉入銷項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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