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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7月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于7月25日向甲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于收款后15日內給乙公司發(fā)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于7月24日付款,甲公司于8月6日發(fā)貨,但應乙公司要求,于7月26日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則甲公司該筆業(yè)務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C )。 A.7月25日 B.7月24日 C.7月26日 D.8月6日 不是按照合同約定收款的日期?付款期視同收款日期嗎

84784965| 提問時間:2020 07/2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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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慧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您好 預收貨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是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020 07/2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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