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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 老師,為何會這樣改呢

84785015| 提問時間:2020 04/2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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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存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CMA,法律職業(yè)資格
因為是大的設備 而且貨物的金額很可能大于勞務 所以防止利用建筑服務少交增值稅
2020 04/23 22:02
84785015
2020 04/23 22:20
也就是按照兼營來
鐘存老師
2020 04/23 22:20
是的 不允許混合銷售 而且不是按照高的稅率 你不分開核算,稅務局也要給你核定
84785015
2020 04/23 22:26
那么銷售主體的性質就是除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零銷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
鐘存老師
2020 04/23 22:28
適用征收率的企業(yè),不用分 因為征收率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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