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 老師,為何會這樣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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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因為是大的設備
而且貨物的金額很可能大于勞務
所以防止利用建筑服務少交增值稅
2020 04/23 22:02
84785015
2020 04/23 22:20
也就是按照兼營來
鐘存老師
2020 04/23 22:20
是的
不允許混合銷售
而且不是按照高的稅率
你不分開核算,稅務局也要給你核定
84785015
2020 04/23 22:26
那么銷售主體的性質就是除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零銷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
鐘存老師
2020 04/23 22:28
適用征收率的企業(yè),不用分
因為征收率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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