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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月工資,2019年一月計提并發(fā)放,有涉稅風險嗎?為了不想應付職工薪酬月末有余額。

84784950| 提問時間:2019 01/2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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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當月工資當月計提,1月計提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做
2019 01/29 08:23
84784950
2019 01/29 08:30
剛聽完子木老師的一般納稅人的實操課,她是這么建議的,說可以。而且金三下,這樣做更好。子木老師是做審計的而且又有多年行業(yè)從業(yè)經歷,但是考職稱的書和實際工作中我也是按郭老師的那個說法做的,糾結,要去當地稅務咨詢?
84784950
2019 01/29 08:31
子木老師建議,下月計提并發(fā)放上月的工資
答疑郭老師
2019 01/29 08:35
企業(yè)做賬根據權責發(fā)生制,不是事業(yè)單位的收付實現制的 還有子木老師講課也說過報個稅按上月計提的申報 稅務局也說了可以按上月發(fā)放的申報,也就是下月報12月份的,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
84784950
2019 01/29 08:49
嗯嗯子木老師的建議很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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