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中小企業(yè)股份股票新政解讀
國稅總局不久前剛出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文件一錘定音:“企業(yè)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費,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解決了征納雙方爭論不休的納稅爭議。最近新發(fā)布的財稅〔2018〕137號文件又解決了一個大家普遍關心的納稅爭議,該文件規(guī)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又一次順應了民意。
一、為什么會出現(xiàn)納稅爭議?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fā)[2013]49號)第六條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為中小微企業(yè)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自該文件出臺以來,各省市地稅機關對個人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沒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在2018年1月25日四川省綿陽市梓潼縣地稅局一則稅務事項通知書打破了平靜,該通知書要求該個人投資者張某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辦理在新三板二級市場轉讓股份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梓潼縣稅務機關同時解釋稱,國發(fā)[2013]49號中表述的是“原則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當作為稅務執(zhí)法的依據(jù),轉讓新三板股票不得隨意參考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應有具體的財稅文件支撐。因此,稅務機關認為,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級市場轉讓股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新三板企業(yè)應依法履行“財產(chǎn)轉讓所得”代扣代繳義務。
川外地區(qū)同樣發(fā)生了稅務機關催繳新三板股份轉讓個人所得稅事件。如江蘇省揚州市地稅局在網(wǎng)站公布的一個案件顯示,自然人A將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掛牌企業(yè)的股權轉讓給企業(yè)B,并取得股權轉讓收益,但企業(yè)B卻沒有代扣代繳其“財產(chǎn)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機關責令企業(yè)B對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那么,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級市場轉讓股份,究竟該不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規(guī)定中“原則上比照”的表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于此爭議,最近新發(fā)布的財稅〔2018〕137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結束了上述爭議。
二、財稅〔2018〕137號文件主要內(nèi)容
1.明確對個人轉讓新三板股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免征與征稅的范圍界定。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明確新三板股票原始股與非原始股的概念
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3.明確轉讓三板股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及主管稅務機關
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4.明確2018年11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已經(jīng)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diào)整。
5.明確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區(qū)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系統(tǒng)內(nèi)明確區(qū)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三、其他相關政策
•新三板的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一、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轉讓新三板股票的印花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
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jù),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四、與個人轉讓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及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政策比較
項目
|
滬深上市公司股票
|
新三板上市股票
|
非上市公司股權
|
|
個人所得稅
|
轉讓原始股
|
按20%繳納個稅
|
按20%繳納個稅
|
按20%繳納個稅
|
轉讓非原始股
|
免征
|
免征
|
按20%繳納個稅
|
|
股息紅利
|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按20%繳納個稅
|
|
增值稅
|
繳納增值稅
|
繳納增值稅
|
不繳納增值稅
|
|
印花稅
|
轉讓方按1‰繳納印花稅
|
轉讓方按1‰繳納印花稅
|
轉讓方與購買方按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