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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費、公務用車補貼收入的征稅規(guī)定是什么?

2017-11-14 09:59 來源:甘肅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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