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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是否另行辦理稅務登記

2016-07-26 09:1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是否要另行辦理稅務登記?

【答復】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fā)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長不得超過18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6〕10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延長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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