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以及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二條規(guī)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要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