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從事建筑安裝的個稅應在何地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工程作業(yè)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yè)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工程作業(yè)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yè)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Copyright © 2000 - m.8riaszl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