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會繼續(xù)執(zhí)行,也要貼花嗎
【問題】
我公司跟政府簽訂了一份關于幾個廣場建設的總包框架協議,暫估金額是X億元,但是項目目前已處于暫停狀態(tài),這個協議現在稅務局要求貼印花,我們可以不貼嗎?因為這個協議不一定能夠繼續(xù)執(zhí)行下去。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guī)定: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guī)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guī)定: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
因此,依據上述規(guī)定,同時,貴公司也沒有再另外簽訂其他的具體承包合同,這個關于幾個廣場建設的總包框架協議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管后面是否能夠執(zhí)行下去,應該在協議簽訂時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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