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匯算清繳時個體戶的經營所得是否要并入工資一起匯算清繳
房地產企業(yè)的員工成立了一個個體工商戶,個稅匯算清繳時個體戶的經營所得是否要并入工資一起匯算清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經營所得不并入綜合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