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是否可以合并子公司報表?
答: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2014)》規(guī)定,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的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二是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享有可變回報;三是投資方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如果公司簽訂的一致行動協(xié)議帶有期限,且期限結束后公司不擁有對被投資方控制權的,很可能表明公司無法對被投資方可變回報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如重大資產(chǎn)的購建、處置、重大投融資等)進行決策。
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有主導對被投資方價值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不應因一致行動協(xié)議而認定對被投資方擁有控制,因此不能合并子公司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