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124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會議費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要求,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會議費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zhí)行中發(fā)現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月2日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以下簡稱“國稅系統(tǒng)”)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jié)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fā)〈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稅系統(tǒng)各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規(guī)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guī)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要將會議費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單獨列示,如實填報。要嚴格控制會議費預算規(guī)模,強化預算執(zhí)行剛性,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zhí)行中不得突破,堅決杜絕無預算支出和超預算支出會議費。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第六條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會議分類,國稅系統(tǒng)會議分為二、三、四類會議:二類會議,是指稅務總局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三類會議,是指稅務總局及其內設機構召開的專業(yè)性會議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召開每年一次的年度工作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yè)務性會議,包括稅務總局內設機構召開或各省國稅局及其下屬各單位召開的小型業(yè)務會、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國稅系統(tǒng)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二類會議。稅務總局按《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會議計劃送財政部審核會簽,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批準后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列入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經本單位局長辦公會審批后執(zhí)行。
四類會議。經本單位局長辦公會審批或經單位分管局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并列入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第八條 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提交本單位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后執(zhí)行。
如確需召開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其他會議,應詳細闡述理由,嚴格按照會議審批制度和規(guī)定的程序,經單位分管局領導審核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列入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第九條 嚴格控制會議時間。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一般不邀請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一條 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yōu)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召開,并注意控制規(guī)模,節(jié)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xié)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稅務干部學校,可優(yōu)先作為會議場所。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支付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y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tǒng)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單位:元/人天會議類別 住宿費 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二類會議 300 150 100 550三、四類會議240 130 80 450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 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 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具備條件的,應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各省國稅局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后報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
第二十一條 稅務總局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匯總后報財政部,并抄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第五章 管理職責第二十二條 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的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或修訂國稅系統(tǒng)會議費管理辦法。
。ǘ┚幹茀R總和上報國稅系統(tǒng)會議費“一上”、“二上”預算,對下批復部門預算。
。ㄈ⿲愊到y(tǒng)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
。ㄋ模┌匆(guī)定向財政部報送國稅系統(tǒng)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
。ㄎ澹⿲愊到y(tǒng)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二十三條 稅務總局辦公廳的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或修訂稅務總局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ǘ┌匆(guī)定報批稅務總局機關二類會議和負責三類、四類會議的計劃編制和審批管理。
。ㄈ┴撠煱才哦悇湛偩謾C關會議費預算并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guī)。
(四) 按規(guī)定報送稅務總局機關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省國稅局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或修訂本系統(tǒng)、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
。ǘ┴撠煴締挝荒甓葧h計劃編制和審批管理。
(三)編制匯總和上報本系統(tǒng)會議費“一上”、“二上”預算,對下批復部門預算。
。ㄋ模⿲Ρ臼愊到y(tǒng)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針對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監(jiān)控管理。
。ㄎ澹┴撠煱才疟締挝粫h費預算并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guī)。
。┌匆(guī)定向稅務總局報送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并對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和建議。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第二十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會議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督察內審部門、監(jiān)察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guī)定;(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四)會議會期、規(guī)模是否符合規(guī)定,會議是否在規(guī)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嚴格執(zhí)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一般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進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fā)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四)違規(guī)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五)違規(guī)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稅務干部學校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系統(tǒng)業(yè)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