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fā)[2012]9號
頒布時間:2012-03-02 11:25:53.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guī)范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受益面,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48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上海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如下:
一、實物配租的申請條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zhèn)戶口居民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ㄒ唬├夏攴驄D家庭;
?。ǘ埣踩藛T家庭;
?。ㄈ┲卮蠹膊』颊呒彝?;
?。ㄋ模┩耆珕适Щ蛘叽蟛糠謫适趧幽芰θ藛T的家庭;
?。ㄎ澹┝覍佟⒁蚬珷奚藛T家屬;
(六)曾獲得?。ú浚┘壖耙陨蟿趧幽7斗Q號人員的家庭;
?。ㄆ撸┰@得全國“三八紅旗手”或者兩次獲得?。ú浚┘?ldquo;三八紅旗手”稱號人員的家庭;
?。ò耍?966年底以前歸國華僑的家庭;
?。ň牛┥暾埣彝ト藬?shù)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二、實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以下簡稱“廉租住房”),優(yōu)先供應給符合“實物配租的申請條件”中所列(一)—(八)項的申請家庭租賃居住。
經批準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房(即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的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可轉化的廉租住房”)供應給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租賃居住滿一定年限后,申請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可以按照共有產權保障房有關規(guī)定申請購買。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三、房源供應標準
(一)配租面積標準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配租面積標準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差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
(二)選房面積標準
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應。根據(jù)供應的房源情況,允許申請家庭在配租面積基礎上放寬一定幅度,選擇租賃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最小選房面積原則上不少于居住面積10平方米;最大選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配租面積的1.5倍,且該面積不是必須達到的選房面積標準。
申請家庭選擇可轉化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供應標準,租賃成套住房。
申請家庭自愿將已有住房交區(qū)(縣)政府指定機構代理經租,且區(qū)(縣)政府指定機構同意的,區(qū)(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房源供應標準。
放寬選房面積或者房源供應的具體標準,由區(qū)(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四、租金標準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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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實施實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機構參照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的80%確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核準后執(zhí)行。住房所在地市場租金,經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產生。
核準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在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租賃合同期滿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屆時重新核準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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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未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且根據(jù)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對象的分類規(guī)定,享受基本租金補貼標準的申請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擔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補貼標準70%的申請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擔自付租金。
申請家庭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超過配租面積1.5倍的,超過的面積由申請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30%承擔自付租金。
?。ㄈ┳饨鹧a貼規(guī)定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補貼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扣除申請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額部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補貼,列入區(qū)(縣)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
?。ㄋ模┳愿蹲饨饻p免規(guī)定
對承擔自付租金確有困難的申請家庭,區(qū)(縣)政府可以制訂減免自付租金的條件、審批程序等辦法,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上述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經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等規(guī)定重新核準前,維持原配租標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