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9]157號
頒布時間:2009-12-22 09:51:45.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該法規(guī)失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y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fā)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為維護正常的財稅秩序,各地要嚴格清理與房地產有關的越權減免稅,對清理出來的問題,要立即予以糾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