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06〕947號
頒布時間:2006-06-28 09:13:11.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加強社會和諧建設,促進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將我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區(qū)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lián)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中所指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是指經法定的審批程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等。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減征個人所得稅審批辦法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員,由扣繳義務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統(tǒng)一辦理申請減征稅款的事項。
(二)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征稅款的事項。
(三)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應向扣繳義務人說明情況后,雙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征稅款的事項。
(四)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征稅款申請后,須在3 O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稅審批書面決定。
(五)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稅務機關正式批準減稅后,如個體工商戶經營執(zhí)照發(fā)生變更,或雇傭人員中殘疾人比例發(fā)生變更的,需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xù)。
(六)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稅務機關的正式批準減稅跨年度長期有效。
(七)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書面資料
1.民政局、殘聯(lián)及其它有關部門核發(fā)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或證明。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
3.扣繳單位應將本單位享受減征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員工提供的有效證件及減征稅款證明的復印件留存在本單位備查。
五、其它事項
(一)減征稅款的執(zhí)行日期,應以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日期起執(zhí)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北京市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三)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減稅的納稅人,其扣繳義務人也要如實對其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四)納稅人應按上述有關規(guī)定申請減稅,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政策規(guī)定認真審核與認定,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審批表,對弄虛作假,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京財稅[2000]782號)同時廢止。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