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租期從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合同約定為租期到時再付款。但對方于2008年底提前支付部分租金,這種情況企業(yè)所得稅租金收入如何確認?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國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三條關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規(guī)定:"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fā)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責任編輯:文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