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注意:勞動關系的建立≠勞動合同訂立
未定合同時間 | 用人單位 | 勞動者 |
用工1個月內 | 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只能獲得勞動報酬,無經濟補償。 |
用工滿1月未滿1年 | 1.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 |
用工滿1年 | 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3.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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