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確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才能防止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同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因職權不明而互相推諉,使稅務行政爭議得到正確、及時地審理和解決。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二章列舉了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依據(jù)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承接關系,可以將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經復議范圍,另一種是選擇復議范圍。
、賹儆诒亟洀妥h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必經復議就是指根據(jù)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必須首先經過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對復議結果仍然不服的,才可進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首先經過復議程序,具體包括: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趯儆谶x擇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選擇復議,是指發(fā)生稅務行政爭議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當事人,既可以經過復議階段,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上述必經復議的稅務行為外,其余大部分的稅務行政爭議,均屬于選擇復議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fā)稅務登記證、發(fā)售發(fā)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jù);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