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銷售坐落于江面上的浮橋應該按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稅收,還是應該按照轉讓其他資產計征增值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49號)規(guī)定: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中《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將其他橋梁、架及壩、堰、水道列為代碼為03類,屬于構筑物,因此,貴公司銷售的“浮橋”屬于其他橋梁,為構筑物,應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