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銀行的抵債資產(辦公樓)用于出租能否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解答】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441抵債資產的使用說明,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應按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入賬價值與賬面價值(包括計提的減值準備等),其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取得抵債資產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銀行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等直接費用。)通過“應交稅費”科目進行核算。
銀行取得抵債資產(辦公樓)留作自用,應按有關規(guī)定報經上級權力機構批準后,轉為“固定資產”科目。如作為出租固定資產,應按準則規(guī)定轉為“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規(guī)定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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