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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有關問題的

署法[1997]83號

頒布時間:1997-02-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海關總署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有關問題的解釋近年來,海關在行政執(zhí)法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用于非特定減免稅地區(qū)、企業(yè)、用途或轉讓他人、數量短少、去向不明等情事發(fā)生,一些海關就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予以處罰請示總署。為規(guī)范對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移作他用案件的查處,根據《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特作如下解釋:

 ?。ㄒ唬都殑t》第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未經海關許可,將特定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移作他用的”是指: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進口稅費將用于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特定用途的減稅或者免稅進口貨物、物品用于非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或改變特定用途的行為。

  (二)當事人用于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特定用途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應視為《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移作他用”。

 ?。ㄈ┊斒氯藢τ糜谔囟ǖ貐^(qū)、特定企業(yè)、特定用途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數量短少、去向不明能夠提供正當理由并經海關認可的,可以免除行政處罰,但應當補繳短少或去向不明貨物、物品的進口稅費;當事人對于上述貨物、物品的短少、去向不明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應視為《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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