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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征收城市房地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0]44號

頒布時間:2000-03-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內資企業(yè)分別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在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征收城市房地產稅過程中陸續(xù)反映出一些問題。為便于各地執(zhí)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進行經營活動的,可比照《關于檢發(fā)〈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1986〕財地稅字008號)的有關規(guī)定,暫不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出租柜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出租房屋以優(yōu)先從租計征城市房地產稅為原則,外商投資企業(yè)將房屋內的柜臺出租給其他經營者等并收取租金的,應按租金計征城市房地產稅。凡按租金計征的房產稅稅額超過按房產價值計征的,按租金收入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未超過的,按房產價值計征。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商品房開發(fā)過程中搭建臨時鋪面出租經營的,如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該臨時鋪面不予確定產權,企業(yè)“固定資產”賬上也不反映的,為支持商品房開發(fā),對該出租經營用的臨時鋪面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舊保留的出租經營用的臨時鋪面,無論如何計賬,是否確定產權,均應照章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三、關于外籍個人購置的房產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外籍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購置的非營業(yè)用房產,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暫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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