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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yè)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發(fā)[1996]008號

頒布時間:1996-01-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

  你辦<關于在企業(yè)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稅財檢[1995]42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yè)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yè)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yè)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shù)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yè)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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