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關于換發(fā)注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
晉會協[2008]115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規(guī)范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根據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證書及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財協字(1998)35號),凡是在2002年底前發(fā)放的注冊會計師證書,將于2009年年檢時統(tǒng)一換發(f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所在事務所統(tǒng)一負責辦理。
二、每人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半身一寸彩色照片一張(照片大。48-33MM,頭部寬度:21-24MM,頭部長度:28-33MM)。
三、為方便換證工作,請各事務所于2009年1月10日之前將需換發(fā)證書人員匯總名單和照片上報注冊部,逾期未辦理換證的,省注協將另行通知進行換發(fā)。
四、在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時,由事務所憑舊證書換取新證書。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責任編輯:逐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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