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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11月恢復開征利息稅前后,圍繞利息稅的激烈爭論已在全國范圍內掀起。在開征后的五年間,人們一直在觀察和感受利息稅所引起的各種變化。時至今日,宏觀經濟環(huán)境與五年前相比發(fā)生了很大的轉變,尤其是實際利率悄然轉為負利率的情況,更是讓很多人萌發(fā)了取消利息稅的念頭,利息稅有可能再次成為稅改之年新的焦點。
對儲蓄利息征稅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也是建立在一般稅收理論基礎上的稅收體系的組成部分。新中國早在1950年就曾征收過利息稅,因經濟形勢變動的緣故共經歷了兩停兩征。本文在綜合分析近年來利息稅運行情況和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對于利息稅的去留問題及合理調整提出一些看法。
一、我國利息稅的正負效應分析
(一)正效應分析
1.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來源
稅收具有收入穩(wěn)定的特征,利息稅也是如此。截至2004年11月1日,我國5年利息稅的征收總額1329.76億元,平均每年增加財政收入260多億,是財政收入穩(wěn)定的來源。利息稅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部分,占個人所得稅的比重近四分之一。
2.完善稅收結構
完善的所得稅收結構是將全部所得均納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利息所得游離于應納稅所得額之外,就無法實現(xiàn)所得稅的橫向公平,因此,利息稅及其配套的遺產稅、贈與稅均應列入開征范圍。
3.促進消費和投資觀念的轉變
開征利息稅可以具有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替代效應會減少儲蓄,進而促進當前消費或者對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收入效應對儲蓄的影響是不確定的。總效應是上述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之差。無論總效應最終表現(xiàn)為收入效應還是替代效應,都會促進投資和消費觀念的市場化轉變。
4.促進我國稅收制度和金融制度與國際接軌
多數的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稅,鑒于利息稅兼有財政和金融兩種調節(jié)功能,因此開征利息稅使我國稅收和金融制度向與國際接軌的目標前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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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恢復開征的初衷相悖
啟動消費,拉動內需;調節(jié)個人收入差距;規(guī)范稅制,增加財政收入,是我國開征利息稅的目標,但儲戶的反應平淡,權當是間接降低存款利率,是前七次降息的延續(xù),所以五年來并沒有縮短與目標間的距離。
首先,居民儲蓄余額近五年平均每年增加1.28萬億,消費因居民儲蓄余額的迅速攀升而削弱(見表1)。同時居民存款結構發(fā)生變化,由長期存款轉向活期和短期存款,增加了銀行“存短貸長”的潛在風險。
表1利息稅收入與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統(tǒng)計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利息稅收入(億元) 150 279 300 280 320.76
居民儲蓄存款余額(萬億元) 6 7 8.7 11 12.4
*數據來源:易憲容:《利息稅早該調整了》。
其次,雖然利息稅提供了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但僅占國家財政收入的1%-2%,與此同時還有縮減的趨勢。2004年上半年利息稅收入135.67億元,同比下降了10.6%,只完成年度計劃的42.1%。
再次,加深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據測算,2004年我國基尼系數是0.43,已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根據西方經濟學的效用論,在一定條件下,收入轉化為消費所獲得的效用隨收入的提高而降低,所以,有利于中低收入者的再分配能夠促進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一般來說,中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大于邊際儲蓄傾向,中低收入者的消費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消費傾向,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利息稅以利息所得為課稅對象,是對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我國按比例稅率計征,沒有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隨著利息所得額的增加而提高稅率,導致中低收入者的相對稅收負擔比高收入者重,既不能體現(xiàn)公平分配,也不能促進消費,實際上具有累退性質。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有能力消費和投資,很容易找到比銀行存款回報率更高的渠道使資本迅速增值,而中低收入者消費和能力弱無法承受較高的風險,只能存銀行生息。利息稅負的主要承擔者是中等收入的工薪階層,在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間的收入再分配不是開征利息稅的預期效果,違背了稅負縱向公平的原則。
2.逃稅和避稅問題嚴重
由于我國利息稅法不完善,存款大戶有條件通過多種手段逃稅避稅,更加劇了稅負的不公平,例如“私款公存”、將其它存款存入專項基金戶以享受免稅照顧、將存款存入外資銀行、轉移到國外甚至存入非正規(guī)金融系統(tǒng)、非法集資等等,形成經濟不穩(wěn)定因素。
3.對商業(yè)銀行具有一定負面影響
儲蓄存款雖然只增未減,但因存款結構向短期化和外幣化發(fā)展,實際上商業(yè)銀行的增量資金正隱性減少,對投資和整體經濟產生間接影響。同時,作為扣繳義務人,征收利息稅增加了商業(yè)銀行的成本費用,這些負面影響都加大了金融風險。
二、產生負效應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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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代效應在我國較弱
“生命周期模型”假定居民生命周期只有“現(xiàn)在”和“未來”兩個階段,居民將部分現(xiàn)期收入轉化為儲蓄以滿足未來支出的需要。在現(xiàn)期收入水平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因為存在著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兩方面的綜合作用,開征利息稅就會對居民的儲蓄和消費決策產生影響:或者增加儲蓄,或者增加當期消費。
當居民進行儲蓄時,一方面,開征利息稅會增加未來消費的價格,即增加儲蓄成本,而居民為保持效用和福利水平不變,就會減少儲蓄增加現(xiàn)期消費,此為利息稅的替代效應;另一方面,開征利息征稅相對降低了未來的實際收入,收入的降低可能直接引起未來消費的減少而減少儲蓄,也可能由于居民為了保證實現(xiàn)既定的未來消費目標而增加儲蓄,這取決于個人的偏好、對未來的預期以及儲蓄收益率的大小,此為利息稅的收入效應。也就是說,替代效應必然使儲蓄減少,而收入效應對儲蓄的影響是不確定的。
下面通過圖形來闡述利息稅對居民儲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的影響。
橫軸和縱軸分別代表儲蓄和消費,初始預算線AB與無差異曲線I[,1]相切于均衡點a,開征利息稅后,新的預算線AB'與無差異曲線I[,2]相切于新的均衡點c,為了剔除收入水平的變動,作補償預算線FG并與無差異曲線I[,1]相切于均衡點b.這樣,均衡點由a→b的移動體現(xiàn)為替代效應,由b→c的移動體現(xiàn)為收入效應。其中,圖1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均與儲蓄成本變動反向,可視儲蓄為正常物品,即開征利息稅導致儲蓄減少;圖2替代效應與儲蓄成本變動反向,而收入效應與儲蓄成本變動同向,且收入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可視儲蓄為吉芬物品,即開征利息稅導致儲蓄增加。在以上兩種結果中,任意一種結果的出現(xiàn)均取決于預算線和無差異曲線的特征,一般來說,無差異曲線的特征由個人偏好、對未來的預期等因素決定,預算線的特征由儲蓄收益率等因素決定。一般而言,人均收入水平較高的發(fā)達國家替代效應較強,而發(fā)展中國家,由于收入增長緩慢、失業(yè)率的增長、改革的不確定性較大等因素,使得收入效應較強。在我國,人們的防災防病、養(yǎng)老、子女教育等儲蓄具有剛性,對稅收的彈性較小且個人對時間的偏好較高,利息稅的開征與利率和稅率的變化對儲蓄都不會產生很大影響,導致當城鄉(xiāng)居民儲蓄存款高達12萬億元時消費卻增長緩慢,實踐證明我國并沒有實現(xiàn)利息稅預期的宏觀經濟效果,主要是由于對利息稅替代效應的預期較高,收入效應實則較強。
2.比例稅率無法實現(xiàn)稅收的縱向公平
在理論上,個人所得稅側重于強調稅收的縱向公平,即納稅能力相同的人稅收負擔應相同,不同納稅能力的人的稅收負擔應不同。充分體現(xiàn)稅收縱向公平的個人所得稅是建立在全部所得綜合計征和累進稅制基礎上的。首先,我國利息稅采取分項計征,稅收數額取決于其儲蓄存款的多少,而儲蓄存款的多少并不能體現(xiàn)納稅人在所得稅方面的納稅能力。其次,我國利息稅采取比例稅制,而比例稅率不論課稅對象的數額大小,均按同一的比例征收,使得對于同一課稅對象的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名義負擔相同,有悖于量能納稅的原則,稅負分配欠公平,加之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因落在生存資料和發(fā)展資料層次上,與高收入者稅負落在享受資料層次上有迥然不同的效應和性質,故實際稅負要重于高收入者。因此,我國利息稅不能保證個人總體稅負縱向公平,事實上未能在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間實施有效的收入再分配。在此框架下,將所征稅款用于下崗職工生活補助、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補發(fā)離退休人員養(yǎng)老金及農村扶貧等方面來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實際上的再分配意義和效應受到較大限制。
3.利息稅在“流動性陷阱”下失效
根據凱恩斯“流動性陷阱”理論,當利率降到足夠低時,由于流動偏好的作用,人們會偏向于活期儲蓄甚至于手持現(xiàn)金,致使利息率降低無法達到減少儲蓄和刺激消費的目的。而征收利息稅和降息對于居民在心理上的影響相當大,因此在我國1995-1999年七次降息之后,儲蓄對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已基本失去彈性,而開征利息稅的實際作用是再次降息,只能進一步強化人們的流動偏好,而達不到預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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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障制度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障責任由政府承擔,而進入市場經濟后我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但社保體系還不健全,保障能力低下,很大程度上需要自我保障,預期支出增加了,個人只能通過儲蓄來發(fā)揮社會保障的功能。
2.金融體制
我國的金融體制尚不完善,資本市場還欠發(fā)達,缺乏向正規(guī)金融市場投資的渠道。股票市場投機性較強和投資環(huán)境不穩(wěn)定、債券市場規(guī)模有限、品種單一、發(fā)行的限制條件較多,缺乏儲蓄的替代手段,儲蓄是多數居民不得不選擇的投資方式。
3.稅收制度
國家稅收的最重要職能就是收入再分配,而再分配職能在個人所得稅中得到直接的體現(xiàn)。個人所得稅自動調節(jié)經濟的功能被西方國家青睞,所以個人所得稅是發(fā)達國家最重要的稅收項目。因為科學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所以被稱為“自動穩(wěn)定器”,并且富人以高標準納稅,窮人以低標準納稅,是縮小貧富差距的有效工具。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應包含照顧低收入者的稅收優(yōu)惠,例如規(guī)定起征點或對符合條件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等等,因為稅收優(yōu)惠可以提高實際工資率。我國以比例稅率課征利息稅,除規(guī)定的幾項存款利息免稅外,沒有任何稅收優(yōu)惠條件,顯然違背了減少貧富差距的初衷。
此外,利息稅的開征意味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它將成為居民永久性收入的抵減項目,會一直影響消費者的心理,進而影響當前消費行為的擴大。
4.制度變遷
近年來我國不斷進行著收入分配體制、消費體制和政策、社會保障體制、價格體制、教育體制以及金融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居民承擔著巨大的改革成本,同時制度變遷的心理預期對居民預期收入和支出產生影響,使居民存款的預防性動機增強。而目前的改革還沒有進行徹底,改革過程中還出現(xiàn)了很多復雜的情況,開征利息稅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問題,與上述制度性改革結合起來才能發(fā)揮作用。我國開征利息稅未達到預期效果,體制環(huán)境的不協(xié)調是很重要的原因。
?。ㄈ┘夹g因素:存款實名制和銀稅聯(lián)網目前,我國沒有實行較為科學的綜合累進稅率制模式的原因還包括一些技術性的障礙,除因比例稅率執(zhí)行起來較為簡單外,還因未實行存款實名制,未實現(xiàn)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稅務之間,甚至與戶籍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電腦聯(lián)網等技術條件的硬約束。我國尚未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銀行存款實名制,因此可以保護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利息稅起征點就無法確定,那么更高層面上的如何監(jiān)督、如何對特殊群體實行減免等問題更是無法提及。
三、我國利息稅的改革方向及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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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國目前的利息稅尚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利息稅,遠未充分發(fā)揮利息稅的特定基本功能?,F(xiàn)階段需要重視稅收環(huán)境的建設,從制度上和征收條件上加以完善,具體可以考慮暫時降低利息稅稅率,這樣既可緩和財政減收形成的壓力,又能維護稅法的連續(xù)性和嚴肅性,等待條件完備時再加以修訂,最終建立起規(guī)范科學的綜合累進稅率模式的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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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稅收環(huán)境的建立需要循序漸進。現(xiàn)階段,我國面臨負利率的威脅,如何應對?在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努力提高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和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制度
提高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尤其是采取多種方式提高農民收入,以弱化利息稅的收入效應,強化替代效應,進而促使居民增加現(xiàn)期消費和減少儲蓄,降低目前超高的儲蓄率,優(yōu)化儲蓄、投資和消費的關系。另一方面提高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能夠降低收入差距,提高邊際消費傾向,減少基尼系數,增加消費需求。
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教育、住房改革以減輕居民消費負擔;制定切合實際的消費政策,促進消費結構升級,鼓勵消費;完善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向消費分流的機制;完善金融體制,拓寬投融資渠道并加強監(jiān)管;盡快步入新一輪稅收改革;最大程度降低居民負擔的制度變遷成本。
2.實行存款實名制和銀稅聯(lián)網
存款實名制和銀銀、銀稅間的聯(lián)網是建立科學的綜合累進稅率模式的物質前提,我國現(xiàn)行的存款實名制只是名義上的,雖然存款時必須出示身份證,但這仍有虛假的可能性。真正的存款實名制還要建立銀行、稅務系統(tǒng)以及戶籍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聯(lián)網,使個人收入透明化,防止儲戶多頭開戶,而利用稅收優(yōu)惠和降低累進稅率的級次進行逃稅。此外,可將存款實名制逐漸擴展為包括存款、房地產和股票在內的“資產實名制”,并在全社會建立完善的個人信譽制度作為配合,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健全打下基礎。
3.暫時降低利息稅稅率
降低利息稅稅率對儲戶心理的影響和最終效果與升息基本相同,在我國2004年第四季度提高存款利率的先期鋪墊下,降低利息稅稅率對于進一步擺脫“流動性陷阱”會發(fā)揮更好的作用。
4.逐步建立科學的綜合累進稅率模式
制定面向低收入者的稅收優(yōu)惠;除對教育儲蓄、社會保障基金個人賬戶等有特殊意義的項目實行免稅,還可進一步增加類似的免稅項目,如用來捐助公益事業(yè)的部分存款轉帳時可以免收利息稅;同時,增加對個人的減免,設立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免征規(guī)定,如規(guī)定起征點;制定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凡政策鼓勵的消費項目貸款的利息支出可在利息稅前扣除;為防止“私款公存”,在機構存款與個人存款利率已歸于一致的情況下,應對機構存款開征與個人存款稅率相當的利息稅;逐步將利息稅與個人的其它所得進行綜合計征,并根據利息多少分級次實行不同的累進稅率;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的行為,防止偷漏稅,尤其是其中的雙方合謀;進一步提高利息稅的征收效率和管理水平。
總之,利息稅是經過嚴格復雜的法律程序才得以開征的,作為稅種應保持其長期穩(wěn)定,從其功能設計看不是只用作短期的調節(jié)手段。利息稅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共同工具,這更決定了其重要性。根據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調整稅率和增減稅收優(yōu)惠項目是可行的,在當前我國通貨膨脹率升高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調低利息稅稅率來增加儲蓄調節(jié)需求。因此,本文作者不贊同取消利息稅,而主張降低利息稅稅率作為階段性處理方法,在動態(tài)中完善利息稅,使其成為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效并具備必要靈活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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