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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市場始于1981年的國庫券的重新發(fā)行。1991年、1992年深市和滬市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xiàn)存的稅種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8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jù)征收印花稅。
很明顯,印花稅在證券市場上是一個臨時性的稅種,它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因由納稅人自行粘貼印花稅票完稅而得名。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電子計算機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xiàn)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jù)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若繼續(xù)對此課征印花稅,難免令人費解。1994年稅制改革提出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證券交易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fā)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然而,是簡單的稅種名稱的改變,還是吻合經濟發(fā)展作一個大的調整和完善?筆者認為,在證券交易稅擬議出臺的過程中,有一些問題需要認真考慮。
一、證券交易稅的性質界定
我們通常將我國目前的稅種劃分為五大稅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印花稅一直是劃入行為稅的一個稅種,如果以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是維持原來印花稅的性質抑或是改變它的性質?雖然是一個理論上的問題,卻毫無疑問地將會影響到一個稅種的稅制設計。
有人認為,有價證券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證券交易即是這種特殊商品的流轉過程,因此證券交易稅應歸入流轉稅類。但是這里存在幾個問題,首先,流轉稅應該可以選擇在商品的生產、銷售、消費環(huán)節(jié)中的一個或多個環(huán)節(jié)課征。有價證券似乎不存在明顯的生產環(huán)節(jié),從其誕生便進入了流通領域;鑒于有價證券自身內在的流動性,買賣互為前提與目的,也不存在消費環(huán)節(jié),可見證券交易稅并不能夠象普通的流轉稅那樣有多個課稅環(huán)節(jié)的選擇。其次,目前流轉稅各稅種中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稅最科學最合理,已成為理論界的共識,1994年的稅制改革,擴大了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以后的發(fā)展趨勢是將取消營業(yè)稅,使增值稅覆蓋整個流轉稅的課稅領域。如果要吻合這個發(fā)展趨勢,作為流轉稅的證券交易稅將對證券買賣過程中的增值額課稅,這豈不是介入了資本利得稅的課稅范圍?基于以上兩點原因,繼續(xù)維持證券交易稅的行為稅性質似乎是更為合理。
二、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和稅負的確定
從廣義的觀點看證券交易,一級市場的證券發(fā)行、投資者的認購均應屬于證券交易行為。目前的印花稅對一級市場的投資者不課稅,僅對發(fā)行金融證券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發(fā)行股票的企業(yè)所取得的收入按"營業(yè)賬簿"稅目以0.5‰的稅率課稅;對二級市場的買賣雙方,分別按4‰的稅率課稅??梢?,在不同市場上從事投資活動的投資者的稅收負擔明顯不同。而滯留于一級市場上申購新股的投資者往往擁有巨額資金,以保證較高的中簽率,資金薄弱的中小投資者只能在二級市場賺取股票的買賣差價,可見"馬太效應"在證券市場上表現(xiàn)得特別突出。
在二級市場,買賣雙方除了要繳納印花稅外,還要繳納兩筆費用:一是1000股一元的過戶費;二是按交易金額交納的手續(xù)費,滬市為3.5‰,深市為3‰。如果是異地交易,需交納5元的異地委托費。有人計算,每作一筆交易,買賣單方平均須繳納稅及費達8.5‰。而在其他國家,譬如日本,對證券交易課稅,總體稅負是8‰;英國0.5‰;澳大利亞3‰;香港6‰(交易雙方平攤);另一些發(fā)達國家,美國、德國、荷蘭等甚至對證券交易行為免稅。由此認為,我國證券交易行為承擔的稅負過重,需要調整。然而,筆者以為單純比較證券交易印花稅或證券交易稅的稅負輕重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很多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擁有完善的資本利得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印花稅的不足。另外,為防止資本外逃,同時鼓勵資本市場的流動性,這些國家對證券交易行為普遍實行輕稅的政策是可以理解的。而我國的證券稅制還很不完善,對于廣大個人投資者并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由于資本管制,投資者難以投資國外金融資產,所以我們不必擔心資本外流。同時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fā)展初期,投資者的投機心理較重,1997年滬市的年換手率達426%,深市的年換手率達490%,遠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的10——20%的年換手率??梢娤鄬^高的稅收負擔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廣大投資者對買賣差價的關注程度遠遠超過了對稅負水平的關注。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反而導致股指上揚,從一個側面證明了我國相對較高的證券交易稅稅率對證券市場的負面影響其實并不大。
當然,考慮到今后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開征以及中國投資者心態(tài)的逐步成熟,我們也可以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稅負水平。一個可供選擇的辦法是,維持賣方的稅率不變,而對買方實行零稅率。作為行為稅,證券交易稅對買賣雙方課征是理所當然的。買方依然是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對其實行零稅率,一是為了降低證券交易的總體稅收負擔,為今后稅制完善奠定好基礎;二是希望在鼓勵投資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賣方的行為,使股指上揚,以推動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而且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既是買方又是賣方,一次交易行為只對一方課稅也避免了課稅的重復。同時,對一級市場的新股認購者也應按其交易額的4‰課征交易稅,既保證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投資者之間的公平,又使二級市場由于買方實行零稅率而造成的稅收流失得以彌補。
三、證券交易稅的課征范圍
90年代初,證券市場上的主要交易對象是股票,證券品種非常單一,所以目前的印花稅僅對滬、深兩地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交易課征,對其他交易品種如債券、基金等交易則不征稅。然而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20多年的迅速發(fā)展,不僅規(guī)模上今非昔比,交易品種也日益豐富,截止到1999年,僅基金一項就擁有8000多億元的市值,加上國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yè)債券,交易額接近整個證券市場交易額的50%。隨著證券市場交易品種的完備,印花稅覆蓋面狹小的缺陷明顯地暴露出來。新開征的證券交易稅應盡可能地將所有的有價證券的交易納入其課稅范圍。為發(fā)揮稅收的規(guī)范和引導功能,可以對不同的證券品種施以不同的稅率,對政府需要鼓勵和扶持的(譬如國債)設定較低的稅率;對投機性強、獲利大的(譬如股票)設定較高的稅率,以促使中國證券市場結構趨向合理。
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對于不同持有期的證券,需不需要以不同的稅率予以調節(jié)?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的高換手率,有人建議對持有期短的有價證券交易行為課以重稅以抑制投機。對于這一觀點,筆者不敢茍同。首先,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是一種正?,F(xiàn)象,即使在西方國家成熟的證券市場上,投機活動依然猖獗。誠然,我國證券市場投機現(xiàn)象過于嚴重,但這并不完全是我國證券市場本身發(fā)展不成熟所致,投資者心理不成熟,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會計報表失真等也不能不說是導致跟風炒作的重要原因。這些問題并不是僅僅通過一個高的交易稅稅率就可以解決的,而且我們也不能賦予稅收制度以如此重大的責任去解決經濟生活中的種種問題。另外投資者可能在不同的時間買進同種債券,在轉讓時如何確定其持有期?是否需要確定一個"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抑或"加權平均法"?這將使得稅制過于復雜,有悖于稅制的簡化原則。
四、關于證券市場的稅種配套問題
從以上對證券市場交易稅的分析可知,交易稅的調控力度非常有限。例如,面對一級市場投資者的低成本、低風險、高收益和二級市場投資者對買賣差價的過分關注,證券交易稅都無能為力。毫無疑問,一個完善的證券稅制需要多個稅種的協(xié)調配合,為維護資本市場的投資公平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規(guī)范證券市場,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開征是大勢所趨。但是在開征以前,要做很多工作,有些細節(jié)需要詳加策劃和考慮。
1.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確定。正如我們曾經討論過的有價證券的持有期難以確定,基于同樣的原因,賣出證券的購入成本也難以確定。當然可以設定不同的方法,然而對于尚不成熟的中國證券市場來說計算太復雜,納稅人難以據(jù)此編制自己的預算,也就削弱了利得稅的調控功能。
2.證券交易的虧損抵補。既然政府通過利得稅來分享納稅人的證券交易收益,那么納稅人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損失,政府也應該分擔。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很大的市場,損失無法避免,對于資本損失如何彌補,如何設定抵補期限,都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3.名義利得和實際利得的區(qū)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幾乎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避免地會遭遇到不同程度的通貨膨脹,需要對證券交易利得指數(shù)化以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從而保證對證券交易的實際利得課稅。
很顯然,這些技術操作上的問題,使我國目前開征證券利得稅還存在一些困難,只能暫緩征收??梢?,我國證券市場的稅制建設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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