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7 07:06 來源:饒曉秋
一、關于財務治理的概念
對于財務治理概念的解釋,目前有以下幾種:
1.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與公司治理結構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治理主體、治理客體、治理手段。財務治理結構就是這樣一種契約制度,它通過一定的財務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xié)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責關系,促使他們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yè)的決策效率。
2.企業(yè)財務治理,應該是一種企業(yè)財權的安排機制,通過這種財權機制來實現(xiàn)企業(yè)內部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企業(yè)財務治理作為企業(yè)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經濟利益沖突。
3.財務治理有狹義與廣義解釋,“狹義財務治理,一般指財務內部治理,尤其是特指財務治理結構,可簡單定義為:由企業(y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jiān)事會等權利機構對企業(yè)財務權利進行配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通過財務治理結構安排,對企業(yè)財權進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種財務激勵約束機制。廣義財務治理,一般是指企業(yè)采取共同治理,即企業(yè)內外部利益相關者共同對企業(yè)財務進行治理?啥x為:用于協(xié)調企業(yè)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財務關系、平衡財務權利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或機制!薄昂x可概括為: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yè)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xiàn)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guī)范”。
筆者認為,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理由如下:
首先,財務治理是企業(y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發(fā)展到公司制這一時期的產物。在公司制以前的企業(yè)形式中,獨資企業(yè)和合伙制企業(yè)的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基本上是統(tǒng)一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在公司制條件下,企業(yè)的資產規(guī)模擴大,出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法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經營管理權分離了,在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上層經營管理者與下層經營管理者之間形成了層層委托代理關系,原有的經營管理體制已經不適應企業(yè)組織形式和財務管理要求,不能滿足股東、債權人和經營管理層之間的權利劃分及利益要求,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與之相配合而產生,對財權的劃分進行制度規(guī)范。
其次,財務治理應是一種財權在企業(yè)有關掌管方之間劃分的制度規(guī)范。財權主要包括財務收支管理權、財務剩余索取權和財務監(jiān)督權。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各方如何劃分財務收支管理權、財務剩余索取權和財務監(jiān)督權,依據誰對財產最終承擔責任而定。但是,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各自擁有多少剩余索取權,不同層次的財務監(jiān)督者或監(jiān)督機構各自掌管何種和多少監(jiān)督權,事先必須用明確的契約或制度來規(guī)范。
其三,財務治理應是有關各方及企業(yè)內部各層次之間,在財產支配、財產使用和財產處置等財務活動、財務行為方面各自擁有權限的劃分及運行管理制度。企業(yè)的財務活動每天都在進行,所有者不可能事必躬親,只有交給經營管理者運營,但如何確定框架讓其不違背所有者的意志,就必須建立一種制度,事先規(guī)定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活動權,以便在日常財務活動中有章可循,財務治理就是這樣一種財務活動權限的劃分制度。
其四,財務治理是一種財務權限掌管和財務監(jiān)督執(zhí)行的人員安排制度。在公司財務治理結構中,所有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公司的高層財務管理人員,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派遣有關層次的財務監(jiān)督人員,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在不違反所有者意志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財務活動需要安排下屬機構的財務機構負責人,并相應配置有關的財務管理權限,財務治理結構要包括這種財務人員的管理制度。
其五,財務治理是一種委托方對代理方本身財務利益的安排制度。所有者對經營者,高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屬各層次經營管理者要設計利益刺激機制,以促使有關代理方努力完成所有者的財務利益目標。因此,委托方要適當考慮代理方的財務利益,并將這種財務利益在財務預算或財務權限中事先設定,這是財務治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其六,財務治理是一種政府插手設計的財務管理制度。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要從公司的財務活動中取得財政收入,也要保證公司的財務運行秩序正常,必然會根據具體國情,從宏觀管理方面,設計和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稅收管理制度,以促進公司財務活動順利進行,這也構成公司財務治理的組成部分。上述各項制度的綜合,就形成了一套管理體制。因此,財務治理可以歸結為:財務治理是在公司制條件下,政府、出資人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在財務收支管理、財務剩余索取、財務監(jiān)督、財務利益分配和財務人員配置等方面劃分權限,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治理這種管理體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多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從公司的終極財產所有權至最終財產使用管理權之間,存在著多層次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企業(yè)財務治理主體表現(xiàn)為多層次性,即每一層面都是下一層面的財務治理主體。一般來說,下一層面的治理主體受制于上一層面治理主體,執(zhí)行者受制于委托者或決策者,決策者受制于監(jiān)督者和所有者。在國有制公司中,國家政府既可以所有者身份作為治理主體,又可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成為治理主體,參與公司的財務治理行為。
2.多個不同的特定財務治理客體。相對于多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來說,每一財務治理主體都面對一個或一群特定的治理客體,即各治理主體在其財務監(jiān)督權、財務分配權和財務決策權范圍內被掌管、被制約的對象,這些對象可能是子公司的經營者及其財務行為,也可能是公司某一職能部門的財務收支活動,或是同一層面各主體制約的其他職能部門的財務行為。
3.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于一個財務治理結構中。不同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與客體,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如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需要采用契約或合同的方式,規(guī)定各自的財務權利和義務;采用解聘或辭職的手段,彌補契約的不合理或一方不履約;在不同經營者之間需要采用確定薪酬方式,固定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采取扣減薪酬或增加獎勵等手段,激勵代理方努力。這些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于一個財務治理結構中。
4.相互制衡是財務治理中的基本狀態(tài)。與傳統(tǒng)的企業(yè)財務管理體制不同,財務治理中的主體與客體、不同的委托方與代理方、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按照市場規(guī)則形成相互約束、互為條件的制衡關系。在這種制衡關系中,高層與中、下層經營管理者之間,終極所有者與法人財產所有者之間,彼此的關系既表現(xiàn)為權力統(tǒng)制與服從的關系,又表現(xiàn)為依靠契約相互界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超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作為或不作為,都有可能使這種制衡關系遭受破壞。
確認財務治理是公司制條件下的財務管理體制,具有較強的現(xiàn)實意義:
1.有利于正確認識財務治理的復雜性。財務治理是一個復雜問題,它是一定經濟管理體制在企業(yè)財務管理方面的表現(xiàn)形式,要涉及相當多的財務關系,影響國家、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和公司員工等利益相關人的財務利益。設計合理的財務治理結構,在短時期內難于一蹴而就,務必小心謹慎。
2.財務治理主體應將國家政府包括在內。在公司內部財權分配和制衡關系中,國家政府對公司的財務政策和財務行為進行規(guī)范,是不可避免的,中國如此,外國亦如此。撇開國家政府研究財務治理問題,難以保證財務治理結構合理,在實踐中會帶來不利后果。
3.研究中國公司的財務治理問題,不應脫離中國企業(yè)財務管理體制的歷史沿革。目前中國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是過去企業(yè)財務管理體制的延續(xù)。沿著中國企業(yè)財務管理體制的歷史軌跡,借鑒外國的經驗,去研究財務治理問題,或許更能做到取人之長,加快我國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合理與規(guī)范。
二、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1.所有權關系理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資本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財產終極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所有權分離,形成了財產所有、占有、使用與處置權歸不同利益主體或機構掌握,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終極所有權擁有人與法人財產所有權占有人之間,在資產運營、資本投向、收益決定和剩余分配的財務事項上形成了一種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關系,這種由于兩權分離而形成的關系及其有關的理論就是企業(yè)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2.委托代理關系理論。由于兩權分離,財產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在企業(yè)財產所有與占有使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經營管理者內部不同層級之間也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這些委托代理關系容易引發(fā)“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完美無缺的契約幾乎不可能。因而,委托方必須設計一種體制,使受托方在其監(jiān)督之下,努力工作,不發(fā)生“逆向選擇”行為,確保或超額完成委托方的任務。受托方在努力工作的同時,亦會千方百計為自己尋找機會和理由,以謀求更多的個人利益。這樣,在不同的委托代理方之間,客觀上需要建立一種互相約束、相互制衡的管理體制,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及其有關理論,亦是企業(yè)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3.公司治理理論。財務治理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公司治理基礎上,公司治理理論自然成為財務治理的基礎理論。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理論是關于公司制條件下,所有者和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之間在公司財產占有、使用、處置、剩余分配與監(jiān)督控制方面形成的相互制衡關系的理論,F(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制,公司治理理論的出現(xiàn)是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前提,沒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成熟與發(fā)展,就不可能有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發(fā)展和成熟。
4.財務關系理論。企業(yè)內外部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財務關系,包括財務管理權與財務執(zhí)行權的劃分與協(xié)調關系、收入和支出權限分割關系、不同經營管理層次和利益主體之間的財務權責關系、企業(yè)稅利交納和財務剩余分配關系、財務監(jiān)督約束和薪酬激勵關系等。這些財務關系理論將影響財務治理結構的設計、構建和調整,正確處理這些財務關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設計、構建和調整財務治理結構的過程。財務治理結構如果不慎重處理好政府、昕有者、經營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財務關系,這種財務治理結構將難以適應企業(yè)經營管理的變化。從這一角度看,財務關系的理論應該是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之一。
三、財務治理的主要組成
1.公司內部財務管理權限劃分制度,即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及下屬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財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在財務管理方面的權限界定制度以及權限調整制度。具體表現(xiàn)在資本投資決策權、經營收入和產品定價決定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利潤實現(xiàn)確認權與分配權、注冊資本擴張與縮小決策權、對外融資舉債決策權等方面的權限劃分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作為所有者或出資者,成為財權劃分的主要方面。
2.公司內部掌管財權的人事安排制度。掌握財權的人員、特別是高層掌管財權的人員選聘安排制度,是公司財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治理和其他管理體制一樣,沒有相應的人事安排制度作為其基本條件,企業(yè)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及其引起的財務行為就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也不能在企業(yè)內部形成財權制衡。這一制度不僅包括財務總監(jiān)、總會計師、財務部經理及下屬部門財務人員的配置,而且包括掌管公司財務決策大權的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和下屬部門經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負責公司財務監(jiān)督的監(jiān)事會成員的任免管理制度。在國有和國家控股的公司中,政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制定和掌握該人事安排制度。
3.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jiān)督體制。具體包括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監(jiān)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屬經營管理者在成本費用計算、財務收入與支出、薪酬確定與支付、利潤計算與核實、財務業(yè)績考核與評價等方面的事前、事中與事后監(jiān)督制度、監(jiān)督方式與運行操作方法等。在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以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雙重身份參與公司的財務監(jiān)督活動,設計和調整公司的財務監(jiān)督體制。
4.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這種激勵機制是促使不同層次的經營管理者認真努力工作的條件。沒有激勵機制,企業(yè)財務治理結構的有關組織機構難以發(fā)揮正常效力。財務激勵機制主要包括:財產終極所有者對法人財產所有者或法人代表的激勵機制、董事會對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等。國家政府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給公司設計財務激勵制度創(chuàng)造相應的環(huán)境。在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直接以所有者身份參與財務激勵機制的設計、建立和調整,并監(jiān)督其實行。
5.下層經營管理者對上層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財務信息反饋制度。為了盡力消除“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不利影響,上層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會建立一種定期的信息反饋報告制度,迫使下屬及時、盡可能準確報告企業(yè)的財務信息,這種制度已經越來越成為企業(yè)財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政府對此亦會作出相應的制度規(guī)范,以掌握必要的財務信息。
6.企業(yè)下層經營管理者對上層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對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jiān)督體制。從世界各國的企業(yè)財務治理結構實際情況看,下屬對上層、一般員工對高層和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jiān)督,通過工會或派員參與監(jiān)事會、董事會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在當今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這一體制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以上幾方面構成一套完整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權限劃分體制是財務治理最基本的制度;掌管財權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保證財權劃分并能順利實施的決定性條件;財務監(jiān)督體制和財務激勵機制能促使掌管財權的經營管理者努力工作;財務信息反饋制度可以幫助所有者、高層經營管理者及時了解財務狀況,防止不同代理者出現(xiàn)“逆向選擇”行為,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風險”;而下層經營管理者和一般員工對上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jiān)督體制則是其維護合法權益、形成制衡關系的保證。
四、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公司治理與公司財務治理的聯(lián)系主要有:1.公司治理是財務治理的基礎。世界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在其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中認為,“公司治理是一種據以對工商業(yè)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公司治理明確規(guī)定公司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并且清楚地說明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guī)則和程序!必攧罩卫碜鳛橐环N管理體制,在很多方面要根據公司治理的規(guī)則和程序來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要根據公司治理的責權劃分來決定自己的財權劃分,要根據公司治理的機構設置來配套相關的財務機構,要根據公司治理的目標來確定財務治理的目標,要依據公司治理的監(jiān)控體制來設置自己的財務監(jiān)督體制。2.公司治理的形式決定財務治理的形式,財務治理的形式反作用于公司治理的形式。公司治理的形式如是美英公司模式,財務治理的形式就會將財權集中在公司經營管理者手中,所有者對經營者的財務監(jiān)督會主要依靠外部監(jiān)督形式;公司治理的形式如是日、德模式,財務治理的形式就會更多地表現(xiàn)為大股東直接掌管財務監(jiān)督權、機構控股及直接派員參與財務管理等。反過來看,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有關利益方若在財權方面作出變動,必將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如將部分財務監(jiān)督職能從所有者指定的相關監(jiān)督機構轉移到內部審計機構,會引起公司治理結構發(fā)生相應的改變。3.公司治理的目標影響財務治理的目標。公司治理的目標是為了確保出資人的經濟利益,財務治理的目標受其影響,亦是圍繞出資人的財務管理權、財務監(jiān)督權和財務剩余索取權不受侵害,使財權盡可能掌握在出資人所信賴的人手中。4.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都根源于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沒有財產終極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分離、法人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就不可能產生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問題。
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的區(qū)別主要有:1.制衡的著眼點不同。公司治理制衡的著眼點主要側重于公司內部人事組織制度及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剩余索取和監(jiān)督權力的分配,經營管理運行機制的設計、構建與調整,以及由此產生的激勵約束問題;財務治理制衡的著眼點在于財務決策權、財務收支決定權、財務監(jiān)督權和財務人員尤其是高層財務管理人員的配置問題。2.運行方式方法不同。公司治理的運行方式方法主要是通過確定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人選,規(guī)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激勵方法,形成制衡關系;財務治理的運行方式方法主要是通過對不同經營管理層次在財務決策、財務執(zhí)行、財務人員安排和財務監(jiān)督等方面進行權責劃分,形成在財務活動管理權限上的責權利關系。3.激勵的側重點不同。公司治理的激勵形式主要側重對經營管理層的職位提升、預期收入增加、薪酬或期權、期股的確定,以及非薪酬方面的獎勵,如帶薪休假等形式;而財務治理側重用貨幣價值形式實行的薪酬、期權或期股的激勵。4.約束制度的側重點不同。公司治理的約束制度偏重行政、人事、經濟和法律等方面;財務治理的約束制度側重于以貨幣價值形式表現(xiàn)的薪酬降低、承擔經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和取消期權期股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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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達人】事務所美女所長講述2017新版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高企與研發(fā)費那些表!
活動時間: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