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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yè)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來源: 編輯: 2008/03/19 08:44:26 字體:

  07年6月15日頒布實施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由于其在流轉稅、所得稅、適用范圍方面與舊政策有了較大改進,受到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納稅人的廣泛關注,同時也給稅務部門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新政策實施的時間快,加之對一些具體問題未能具體明確,造成許多企業(yè)以及相關基層職能部門在實際操作理解過程中存在頗多爭議,也無形中給基層稅務部門工作帶來了諸多疑惑與不便,筆者現就實際工作中碰到一些具體問題列舉幾項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殘疾證的使用管理

  目前殘疾人的殘疾證是由殘疾人聯合會扎口管理,統一發(fā)放,但由于歷史等諸多情況,致使殘疾證在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不少滯后實際的問題:①殘疾證版本不統一:有的是江蘇省頒發(fā)的殘疾證,章印是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如XXX蘇殘(揚)026285號,XXX蘇殘(泰)026220號;有的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fā)的殘疾人證,章印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如XXX蘇泰興殘字第02262號,XXX蘇泰興殘字第004886號。②殘疾人的編號不一致:有的是6位,如XXX蘇泰興殘字第004886號,有的是5位,XXX蘇泰興殘字第02262號。③殘疾證內容填寫不全:有的只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而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監(jiān)護人、聯系電話、身份證號都未填寫。④殘疾證涂改現象嚴重:一是編號涂改,如蘇泰興殘字第0231號改為02374號;二是姓名涂改,“劉圣金”改為“劉森金”。⑤工作單位未及時變更:如部分殘疾證工作單位是老福利企業(yè)單位,而此單位有的已經注銷,而殘疾證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就直接到新的企業(yè)使用。⑥殘疾等級填寫不嚴肅:正常殘疾等級是1-5級,而有的殘疾證的殘疾等級是福企級,并注明“出廠無效”字樣,而福企級的編號是F-XXX.⑦殘疾證上的出生年月與身份證上的內容不符:有的殘疾證上顯示年齡超過60歲,而其殘疾證仍在使用等。

  針對以上這些不規(guī)范的地方給一些安置殘疾人企業(yè)“制假”提供了可能。筆者建議如下防犯措施:一方面加強扎口管理,尤其是殘疾人聯合會對現有殘疾證按照辦理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要求、標準重新統一核發(fā),去“雜”存“真”,并進行信息化規(guī)范管理;另一方面稅務機關要加強審核管理,并密切配合此項工作,做好監(jiān)管、把關、審核規(guī)范等工作,可以通過定期部門聯席會議等方式加大信息交流,為自身限額即征即退工作科學化、精細化、規(guī)范化管理提供堅實基礎。

  二、殘疾人的工作崗位

  老政策(國稅發(fā)[1994]155號)對殘疾人及崗位的表述是:“‘四殘’是指盲、聾、啞、肢體殘疾,對只提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安置比例是‘四殘’人員占企業(yè)生產人員”。而新政策其內容表述是“‘六殘’是指: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和精神殘疾,安置比例為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數的比例,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置”。

  由此筆者分析認為老政策對殘疾人員上崗強調的是生產崗位,而新政策強調的是“上崗”并未規(guī)定是生產崗位,也就是說新政策擴大了殘疾人就業(yè)優(yōu)惠的工作崗位范圍,因為殘疾人殘疾種類較多,殘疾等級也有好幾種,企業(yè)視其具體情況安置工作,對肢體稍微殘疾,可在生產一線工作,嚴重一點安排從事過磅、包裝等工作;對聽力殘疾的人可在有人關注下從事有規(guī)律性的工作如卸貨等;對智力殘疾的人只能從事后勤,如門衛(wèi)或打雜事務。如一味強調生產崗位,勢必造成部分殘疾人(如盲、聾、啞、智力殘疾)無崗可上,將他們隨意推向社會,不僅增加其本人、家庭的負擔,同時也增加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這也不符合當前社會發(fā)展的主旋律。

  三、殘疾人的工資、待遇

  有的企業(yè)錯誤地理解了最低工資標準與企業(yè)實際工資發(fā)放之間關系,認為我們蘇北地區(qū)目前最低工資520元,就是殘疾人在企業(yè)上班滿一個月就發(fā)520元,如有其它情況缺勤等就扣發(fā)工資,從而導致最后實發(fā)數低于520元,但企業(yè)計算每月退稅時仍將其計入。

  針對上述情形筆者認為這是不正確的,按新政策應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中條件之一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于單位所在區(qū)(市、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以不論殘疾人職工出勤情況如何,企業(yè)理應按不低于最低工資520元發(fā)放,否則不能確定為退稅人數,也不能享受相應優(yōu)惠政策,這樣也符合《勞動法》有關立法精神。

  四、殘疾人的“四險”交納情況

  目前“四險”基本是由地稅部門每月代征,企業(yè)按核定人數和規(guī)定標準自行申報交納,但目前社保部門每月沒有明細或相應清冊,國稅部門在受理退稅時要求企業(yè)提供“四險”交繳明細時,其只能提供社保部門不太規(guī)范的一張表,缺乏嚴肅性,容易造成漏洞。

  就此情況筆者建議:社會保障部門應將殘疾人就業(yè)企業(yè)的“四險”交納情況單獨核算,每月出具規(guī)范的享受保險的人員名單材料,作為企業(yè)退稅附報資料,同時按規(guī)定定期將相關資料傳遞到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其數據與企業(yè)申報資料核對,從而保證執(zhí)法的嚴肅性、準確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執(zhí)法隱患??傊瑖?、地稅、民政和社保等部門要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推進和諧社會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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