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有關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的規(guī)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實行如下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二、通知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監(jiān))制的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jù)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二、通知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三、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監(jiān))制的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jù)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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