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稅收優(yōu)惠——增值稅、消費稅、關稅(一)
1.法定項目免稅
下列項目免征進口增值稅: (條例第16條)
(1)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貨物和設備;
(3)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mào)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4)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2.軍隊、軍工單位進口免稅
軍隊、武警、軍工系統(tǒng)各單位經(jīng)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增值稅。((94)財稅字第11號)
3.外交免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nèi)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國發(fā)[1995]34號)
4.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
科研機構和學校進口合理數(shù)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學的用品,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國函[1997]3號)
5.邊貿(mào)商品免稅
邊境地區(qū)邊民通過互市貿(mào)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國發(fā)[1996]2號)
下列項目免征進口增值稅: (條例第16條)
(1)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貨物和設備;
(3)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mào)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4)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2.軍隊、軍工單位進口免稅
軍隊、武警、軍工系統(tǒng)各單位經(jīng)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增值稅。((94)財稅字第11號)
3.外交免稅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nèi)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國發(fā)[1995]34號)
4.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
科研機構和學校進口合理數(shù)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學的用品,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國函[1997]3號)
5.邊貿(mào)商品免稅
邊境地區(qū)邊民通過互市貿(mào)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國發(fā)[19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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