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的修改
一、《規(guī)程》第二條規(guī)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從這里可以看出,稅務稽查應改為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等。是檢查,而不是稽查;
二、《規(guī)程》第三條規(guī)定,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
根據(jù)《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筆者認為稅務檢查的基本任務也應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表述,確定為稅務檢查的基本任務為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這樣才符合征管法的精神;
三、《規(guī)程》第十八條規(guī)定,實施稽查前應當向納稅人發(fā)出書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情況等,但有下列情況不必事先通知:(一)公民舉報有實施違法行為;(二)稽查機關有根據(jù)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三)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可見“稅務檢查通知書”不必事先發(fā)出。筆者認為文書名稱上不是“書面稽查通知”,而是“檢查通知書”;
四、《規(guī)程》第二十條規(guī)定,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稽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二)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三)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對被查對象認為應當回避的,稽查人員是否回避,由本級稅務機關的局長審定。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八條規(guī)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四)近姻親關系;(五)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筆者認為《規(guī)程》對于回避的規(guī)定,應該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表述比較科學;
五、《規(guī)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稅務稽查中需要證人作證的,應當事先了解證人和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和對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由證人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并有本人的簽章或押??;證人沒有書寫能力請人代寫的,由代寫人向本人宣讀并由本人及代寫人共同簽章或者押??;更改證言的,應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還原件。收集證言時,可以筆錄、錄音、錄像。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筆者認為收集資料的手段應擴大為上述五種。不只限筆錄、錄音、錄像三種;
六、《規(guī)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稽查中依法需暫停支付被查對象存款的,應當填寫《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依法需要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驗明權屬后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chǎn)清單》。查封時,應當粘貼統(tǒng)一的封志,注明公歷年、月、日,加蓋公章;依法需扣押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開具《扣押商品、貨物、財產(chǎn)專用證據(jù)》。依法需扣押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開具《扣押商品、貨物、財產(chǎn)專用收據(jù)》。
《規(guī)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寫《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持《查封商品、貨物、財產(chǎn)清單》或者《扣押商品、貨物、財產(chǎn)專用證據(jù)》,前來辦理解除查封(扣繳)手續(xù);需解除暫停支付的,應當填寫《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依照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解除暫停支付措施。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從這里可以看出“暫?!睉臑椤皟鼋Y”。
根據(jù)《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四)稅收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五)稅務檢查通知書;(六)稅務處理決定書;(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八)行政復議決定書;(九)其他稅務文書。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屬于稅收保全措施范圍,通知書應改為決定書,因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應改為《凍結存款決定書》,《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應改為《解除凍結存款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要改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七、《規(guī)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稅務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被處理對象名稱;(二)查結的違法事實及違法所屬期間;(三)處理依據(jù);(四)處理決定;(五)告知申請復議權或者訴訟權;(六)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七)作出處理決定日期;(八)該處理決定文號;(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載明附件名稱及數(shù)量?!抖悇仗幚頉Q定書》所援引的處理依據(jù),必須是稅收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并應當注明文件名稱、文號和有關條款。
從本規(guī)定界定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處理依據(jù)的最低線是規(guī)章,但實際工作中,大量用到總局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目前能稱得上規(guī)章的,只有《金融企業(yè)呆帳損失稅前扣除辦法》等極少的幾個。作為部門規(guī)章有二個顯著特點:一是《立法法》第75條之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應當經(jīng)部務會議或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二是《立法法》第76條之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筆者認為《規(guī)程》里對《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援引的處理依據(jù),要加上“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范性文件”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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