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關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6:42:15 字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上視同銷售,均應按規(guī)定交納增值稅。在財務上如何進行帳務處理,是否作銷售收入,實際工作中操作不統(tǒng)一,也不規(guī)范。視同銷售,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貨幣流量的,應作銷售收入處理,即視同銷售規(guī)定(一)、(二)、(三)、(六)項;另一類是不涉及貨幣流量的,可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只要按售價體現(xiàn)銷項稅金,即視同銷售規(guī)定(四)、(五)、(七)、(八)項。這樣,既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金,又符合財政部(93)財會字83號通知的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有關帳務處理(以商業(yè)企業(yè)為例)如下:

  一、作銷售收入處理的;

  <一>視同銷售第(一)項:委托代銷商品;

  1.發(fā)出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代銷清單

  借:應收帳款-××單位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委托代銷商品

  3.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4.收到代銷商品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單位

  <二>視同銷售第(二)項:受托代銷商品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待銷商品款

  2.發(fā)生銷售開出代銷清單

  借:銀行存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3.結帳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受托代銷商品

  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借:商品銷售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委托代銷商品

  4.轉帳付款

  借:待銷商品款
    貸:銀行存款

  <三>視同銷售第(三)項:不在同一縣(市)分支機構的移送;

  1.移送發(fā)出:

  借:應收帳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2.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3.結算貸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四>視同銷售第(六)項:分配股東或投資者;

  1.分配時:

  借:應付利潤(或利潤分配等)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2.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二、可不作銷售收入處理的;(稅金應以售價計算)

  <一>視同銷售第(四)項:用于非應稅項目;以在建工程為例: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二>視同銷售第(五)項:用作投資;在發(fā)出投資時:

  借:長期投資-××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三>視同銷售第(七)項:用于職工福利在發(fā)放時:

  借: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四>視同銷售第(八)項:用于無償贈送在贈送時: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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