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為稅收籌劃增大空間
電子商務的出現,促進了企業(yè)內部功能的一體化,使得企業(yè)能便捷地以網上交易的形式,把產品開發(fā)、銷售和籌資等行為分散到各子公司,從而使企業(yè)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和空間大大增多。同時,電子商務也使得商品或服務供應商的居住地以及所得的來源地很難確定,從而對原有的國際稅收規(guī)則提出了挑戰(zhàn),其中主要表現在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zhàn)。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一般來說,稅收管轄權可分為三類:一是地域管轄權,即一國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二是居民管轄權,即一國對依照稅法規(guī)定屬于本國居民的納稅人的所得行使征稅權。三是公民管轄權,即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得行使征稅權。在傳統的經營模式下,各國根據其稅收管轄權,比較容易確定是否對某項所得征稅,但在電子商務形式下,則比較困難。例如,在一項互聯網交易中,居住在A國的納稅人可以使用B國的服務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勞務,這時供應商所在地很難確定,而且供應商在消費者所在地可能又沒有常設機構,消費者居住國很難運用“常設機構”規(guī)則對其征稅,這就為稅收籌劃留下了許多空間。
利用地域管轄權進行籌劃對于實行地域管轄權原則的國家,依照稅法規(guī)定,外國公司獲得的某項所得是否在該國繳稅,取決于該項所得是否來源于該國。這時,依靠互聯網進行納稅籌劃就有了基礎。例如,美國華盛頓的一家房地產公司,為了吸引世界各國的投資商到華盛頓投資,于是利用互聯網在世界各地大做廣告,而這種廣告是以“電子”形式進行的,既沒有銷售土地,也沒有采用含有銷售意圖的詞語,只是吸引人們去購買。而且所有銷售合同都在美國簽訂和執(zhí)行,所有價款都在美國支付。這樣,該公司不在其他國家設立機構,因此不會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常設機構,那么就不用向他國政府繳納稅收。
再如,新加坡目前實行地域管轄權原則,如果某企業(yè)不想就其在新加坡的交易向新加坡政府繳納稅款,則可以不在新加坡注冊,并通過互聯網進行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新加坡稅法規(guī)定,本國公司通過互聯網的銷售都應該納稅,而對外國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則無法征稅。既然本國的居民納稅人依照稅法應該繳納全部稅款,那么是不是這些納稅人就沒有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籌劃的可能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歐盟的增值稅法規(guī)定,提供貨物應在發(fā)送地納稅。這樣,歐盟各國對于非歐盟國家利用互聯網為其提供的勞務無權征稅。對于歐盟內企業(yè)來說,因為注冊地在歐盟,屬于歐盟的居民納稅人,因此應該就其全部所得繳納稅款。但這時,歐盟企業(yè)也可以進行一項籌劃。例如,企業(yè)A是一歐盟國家企業(yè),B是一非歐盟國家企業(yè),A委托B利用電話或網絡形式,代替其進行商品和勞務的銷售。由于B是非歐盟企業(yè),因此不必就這些經營向歐盟國家納稅。同時,A、B兩企業(yè)可以通過一定的協議分配利潤。
利用居民管轄權進行籌劃利用居民管轄權進行納稅籌劃的要點是避免成為一國的居民納稅人。各國對于居民的認定,標準很不相同。如澳大利亞的居民概念是指該公司是澳大利亞法人單位,或者非法人的外國公司在澳大利亞從事經營且管理控制中心設在澳大利亞。這樣,對于不想向澳大利亞政府繳納稅收的納稅人來說,其稅收籌劃的可行方案就是不把跨國公司的管理中心設在澳大利亞,這樣就不是該國的居民。而對于非居民,澳大利亞僅就其來源于澳境內的所得征稅。這時如果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商務交易,那么交易合同的締結地、供貨地和貨款的支付地等都很難確定是否來源于澳大利亞,因此進行籌劃的機會就會增多。
此外,在電子商務狀態(tài)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管理中心標準也受到挑戰(zhàn)。過去,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場所是認定法人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標志。而在電子商務中,通過網絡會議技術,各大股東、董事會可在本地參加會議,這就使管理中心標準形同虛設。比如,英國對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就是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地址。這樣,只要不在英國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所有與公司有關的會議、材料、報告等均在英國領土以外進行,檔案也不放在英國國內,那么該企業(yè)很難被認定為英國的居民公司,就不用向英國政府納稅。
利用電子商務高流動性進行籌劃利用國際互聯網,可以更容易地把產品的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也易如反掌,只需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即可。隨著銀行的網絡化及電子貨幣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納稅人在交易中心定價更為靈活、隱蔽,這一切均使跨國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過各種虛構的業(yè)務和價格轉移來實現跨國避稅目的。
再者,由于互聯網改變了商務活動的方式,網絡傳輸的快捷使得關聯企業(yè)在對待特定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和銷售上,有更為廣泛的運作空間。他們可以迅速地在彼此之間有目的地對費用及利潤進行分攤,制定“合理的”轉讓定價策略,以謀求整個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單位:北京市平谷區(qū)地方稅務局)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一般來說,稅收管轄權可分為三類:一是地域管轄權,即一國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二是居民管轄權,即一國對依照稅法規(guī)定屬于本國居民的納稅人的所得行使征稅權。三是公民管轄權,即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得行使征稅權。在傳統的經營模式下,各國根據其稅收管轄權,比較容易確定是否對某項所得征稅,但在電子商務形式下,則比較困難。例如,在一項互聯網交易中,居住在A國的納稅人可以使用B國的服務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勞務,這時供應商所在地很難確定,而且供應商在消費者所在地可能又沒有常設機構,消費者居住國很難運用“常設機構”規(guī)則對其征稅,這就為稅收籌劃留下了許多空間。
利用地域管轄權進行籌劃對于實行地域管轄權原則的國家,依照稅法規(guī)定,外國公司獲得的某項所得是否在該國繳稅,取決于該項所得是否來源于該國。這時,依靠互聯網進行納稅籌劃就有了基礎。例如,美國華盛頓的一家房地產公司,為了吸引世界各國的投資商到華盛頓投資,于是利用互聯網在世界各地大做廣告,而這種廣告是以“電子”形式進行的,既沒有銷售土地,也沒有采用含有銷售意圖的詞語,只是吸引人們去購買。而且所有銷售合同都在美國簽訂和執(zhí)行,所有價款都在美國支付。這樣,該公司不在其他國家設立機構,因此不會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常設機構,那么就不用向他國政府繳納稅收。
再如,新加坡目前實行地域管轄權原則,如果某企業(yè)不想就其在新加坡的交易向新加坡政府繳納稅款,則可以不在新加坡注冊,并通過互聯網進行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新加坡稅法規(guī)定,本國公司通過互聯網的銷售都應該納稅,而對外國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則無法征稅。既然本國的居民納稅人依照稅法應該繳納全部稅款,那么是不是這些納稅人就沒有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籌劃的可能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歐盟的增值稅法規(guī)定,提供貨物應在發(fā)送地納稅。這樣,歐盟各國對于非歐盟國家利用互聯網為其提供的勞務無權征稅。對于歐盟內企業(yè)來說,因為注冊地在歐盟,屬于歐盟的居民納稅人,因此應該就其全部所得繳納稅款。但這時,歐盟企業(yè)也可以進行一項籌劃。例如,企業(yè)A是一歐盟國家企業(yè),B是一非歐盟國家企業(yè),A委托B利用電話或網絡形式,代替其進行商品和勞務的銷售。由于B是非歐盟企業(yè),因此不必就這些經營向歐盟國家納稅。同時,A、B兩企業(yè)可以通過一定的協議分配利潤。
利用居民管轄權進行籌劃利用居民管轄權進行納稅籌劃的要點是避免成為一國的居民納稅人。各國對于居民的認定,標準很不相同。如澳大利亞的居民概念是指該公司是澳大利亞法人單位,或者非法人的外國公司在澳大利亞從事經營且管理控制中心設在澳大利亞。這樣,對于不想向澳大利亞政府繳納稅收的納稅人來說,其稅收籌劃的可行方案就是不把跨國公司的管理中心設在澳大利亞,這樣就不是該國的居民。而對于非居民,澳大利亞僅就其來源于澳境內的所得征稅。這時如果通過互聯網進行電子商務交易,那么交易合同的締結地、供貨地和貨款的支付地等都很難確定是否來源于澳大利亞,因此進行籌劃的機會就會增多。
此外,在電子商務狀態(tài)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管理中心標準也受到挑戰(zhàn)。過去,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場所是認定法人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標志。而在電子商務中,通過網絡會議技術,各大股東、董事會可在本地參加會議,這就使管理中心標準形同虛設。比如,英國對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就是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地址。這樣,只要不在英國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所有與公司有關的會議、材料、報告等均在英國領土以外進行,檔案也不放在英國國內,那么該企業(yè)很難被認定為英國的居民公司,就不用向英國政府納稅。
利用電子商務高流動性進行籌劃利用國際互聯網,可以更容易地把產品的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在避稅地設立基地公司也易如反掌,只需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即可。隨著銀行的網絡化及電子貨幣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納稅人在交易中心定價更為靈活、隱蔽,這一切均使跨國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過各種虛構的業(yè)務和價格轉移來實現跨國避稅目的。
再者,由于互聯網改變了商務活動的方式,網絡傳輸的快捷使得關聯企業(yè)在對待特定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和銷售上,有更為廣泛的運作空間。他們可以迅速地在彼此之間有目的地對費用及利潤進行分攤,制定“合理的”轉讓定價策略,以謀求整個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單位:北京市平谷區(qū)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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