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科技開發(fā)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guī)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guī)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財政部令2011年第63號),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科技開發(fā)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ㄒ唬⿲⒌诙䲢l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將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fā)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對《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將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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