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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享有權利要繳納相關稅收

2007-7-30 11:51  【 】【打印】【我要糾錯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近日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明確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jù)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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