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實行幅度稅額,載客汽車的年稅額為每輛60-660元。7月1日到來前,各地都已經(jīng)針對中央文件對車船稅進行調整。記者從上海稅務局了解到,新車船稅方案還在制訂中,上海新車船稅可能會實行最高限。如果真是如此,那意味著上海私家車主,每年可能將要付660元的養(yǎng)車費用。
此次新車船稅調整方向,主要是對不同用途的車型執(zhí)行相應收費標準,小排量意味著獲得更多優(yōu)惠政策,上調比例可能也是最小的。之前,本報曾經(jīng)報道過,廣州已出臺相應的新車船稅征收標準。那么上海車船稅將作如何調整?
記者致電盧灣區(qū)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7月1日之后,上海在實施新車船稅時,可能將執(zhí)行最高限的660元。也就意味著,一旦照這一稅額征收,大量私家車將和運營車型一樣征收660元的車船稅。記者隨后采訪了多位車主,對此均表示,既然是國家要求征收的,就避免不了;也有車主表示,政府應當制定合理的征收范圍。
目前,上海車船稅的征收情況是,轎車車船稅為320元。新車船稅實施后,對私車影響比較大的主要是9座以下車型,《條例》規(guī)定小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shù)小于或者等于9人)年車船稅為360-660元,微型客車(發(fā)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L)年車船稅為60-480元,打破了原來“12座位以下每輛240元”的額度。
記者認為,如果要體現(xiàn)新政策的調節(jié)力度和傾向性的話,那就是給小排量車減稅,但私家車主并不一定需要封頂,根據(jù)廣州75%的漲幅,上海最高漲到560元,剩下的空間留給多座位的。此外,政府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制定合理的新稅率。
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全國機動車保有總量已達1.48億輛,并且保持20%以上遞增的情況下,作為一種經(jīng)濟調控手段,適當提高車船稅具有積極意義。
5大變化
主要體現(xiàn)在兩稅合一、費用增加、減免對象變更、由保險公司代征等幾方面
-兩稅合一 新車船稅,實際上是把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兩稅合一。以上海市為例,一輛捷達每年車船使用稅為200元,外加120元的車船牌照稅。條例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合并為“車船稅”,統(tǒng)一適用于各類納稅人,解決了內外資企業(yè)車船稅制長期不統(tǒng)一的問題。同時,納稅人也改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最高漲一倍 根據(jù)舊版征收標準,31座以上每輛320元/年,13-30座位每輛280元/年,12座位以下每輛240元/年。新船稅標準對車型進行細化,大型客車征收標準為480-660元,中型客車征收標準為420-660元,小型客車征收標準為360-660元,微型客車征收標準為60-480元。
-保險公司代征 之前車船稅都是由國家地稅局征收,現(xiàn)在由保險機構代征,與交強險捆綁征收。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可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節(jié)約征納雙方的成本。
-強制征收 之前對每年征收車船稅無任何強制措施,絕大部分車都是新車繳納一次,之后常常便不再繳納,新規(guī)定使車主每年都必須繳納。因為交強險是強制征收,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將不予以登記和檢驗。
-農(nóng)業(yè)車免稅 《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經(jīng)營性車船(如港作車船、工程船)、由財政負擔經(jīng)費的單位(如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自用車船免稅的規(guī)定,取消了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由省級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稅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將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捕撈、養(yǎng)殖漁船列入免稅范圍,并授權省級政府可以對城鄉(xiāng)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
4點爭議
車主對新稅的意見目前集中在稅額和由保險公司代收等方面,而這正是新稅變化的主要方面
-目的不明 新車船稅出臺有利于限制機動車數(shù)量,但做法過于簡單。若真想達到環(huán)保節(jié)能的目的,就應該考慮車的行駛里程、油耗等因素,讓稅額有增有減,同時還應該規(guī)定使用什么樣的環(huán)保節(jié)能汽車可以減稅或免稅。
-重復收費 某些車免稅是好事,但現(xiàn)在的車輛不管跑不跑每年都要交養(yǎng)路費,上路行駛后還有各種過路費、過橋費,已存在著嚴重的重復收費現(xiàn)象,F(xiàn)在又提高車船稅,增加了有車族的負擔。
-捆綁收費 車船稅是財產(chǎn)稅,是稅務部門管的事,交強險則是強制性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事,F(xiàn)在把新車船稅與交強險“捆綁”在一起,而且代收代繳是需要手續(xù)費的,這等于給了各保險公司又一筆生財之道。
-缺少民調 調整車船稅本來是件好事,但缺乏科學性和民主性。調整關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這次調整并沒有廣泛地征詢公眾意見,而且也沒有明確交代車船稅的最終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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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必答
Q:對于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應如何計算?
A:對于臨時上道路行駛、境外臨時入境以及距規(guī)定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機動車輛,車船稅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
Q:在何種情況下可申請車船稅退稅?
A:已完稅的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若在當年發(fā)生符合車船稅退稅條件的情況,可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Q:對已辦理了車船稅減免稅手續(xù)的機動車輛,購買“交強險”時,如何繳納車船稅?
A:對于已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了減免稅手續(xù)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對于免稅車輛不需要繳納車船稅;對于減稅車輛,由保險機構根據(jù)減稅證明的要求計算征收車船稅。
Q:對于不需購買“交強險”的應稅車輛,應到哪里繳納車船稅?
A:對于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不需要投!敖粡婋U”,但又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自覺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Q:逾期繳納車船稅的,如何計算滯納金?
A:自2008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被保險車輛前次投保的保險單,以便保險機構查驗被保險車輛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要代收代繳以前年度的未繳稅款,并從前次“交強險”保單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購買本年度保險的當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Q:如果納稅人與保險機構就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發(fā)生爭議的,納稅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納稅人與保險機構就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等問題發(fā)生爭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反映,地方稅務機關將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