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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對進口壬基酚征收反傾銷稅

2007-3-29 10:18 證券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商務部日前發(fā)布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qū)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qū)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我國壬基酚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公告規(guī)定,從今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jù)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征收范圍為4.08%—20.38%,征收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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